場地出借辦法

為發揮本館場地使用功能,協助推行社會教育、終身學習,及增進社區意識,特訂定本辦法。

本館會議室、研習教室(一)(二)、才藝教室、志工交誼廳、瑞錚廳、諮詢輔導室、影劇廳及其他經本館許可之空間。

機關、學校、幼兒園或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法人、團體,得向本館申請借用。

使用本館場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違反法令規定。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
(五)冒用他人名義以供自己使用。
(六)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及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合使用者。

本館出借場地,依其性質,會議室、研習教室、才藝教室、瑞錚廳、影劇廳、志工交誼廳僅供開會、研討、聯誼之用;諮詢輔導室僅供各種諮詢輔導之用。

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期日一週前,填寫如附件一申請表,檢同證明文件、活動辦法及團體使用者名單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轉送基金會審核通過後,依活動辦法所示按時使用。

分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 16:00及晚上17:00 ~ 20:00三個時段提供借用,每個時段三小時。每次連續使用,不得超過兩個時段。但連續借用兩個時段者,得涵蓋中間休息時間。

借用本館場地者應繳交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維護回饋金(含空調、照明、水電費用),但機關、學校、公益團體依其使用目的,報經基金會核准者,得酌予減免。

借用單位須於使用前向本館繳付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確認並無違規或損壞後,由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

使用本館場地,應善盡注意義務,未經同意,不得有擅自張貼、釘掛、移置設備、粉刷、塗糊、變換電容器等行為,非經館方許可亦不得有攜入食物、飲料,在場飲食等行為。

本館為開放性場所,借用單位應自行負擔與會人員之人身及財產保全責任,或逕向保險公司投保,本館不負維護安全之責。

本館提供場地、水電,不代收亦不代辦其他服務。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時,應負責清除携帶來館物品,回復原狀。如有遺留現場,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本館鋼琴及合唱台專供本館合唱團及本館主辦之音樂季或主題活動使用,概不外借。

本館場地優先供本館館務及其活動使用。於閒置時段始依本辦法開放借用。如准許借用後,本館有急需使用時,得撤銷其准許或變更場地位置,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申請單位或借用單位如有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情形之一者,本館得隨時撤銷其准許,三年內並不得再向本館借用場地。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出借場地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  樓層 容納人數場地維護  回饋金保證金
會議室3F約28坪40人500元2,000元
諮詢輔導室3F約10坪5人200元1,000元
研習教室(一)3F約20坪30人500元2,000元
研習教室(二)3F約28坪36人500元2,000元
才藝教室3F約26坪40人500元2,000元
志工交誼廳3F約28坪40人500元2,000元
影劇廳3F約50坪70人1,000元2,000元
瑞錚廳4F約130坪220人1,000元2,000元

1、如借用單位應繳交場地維護回饋金(第八條),其收費標準如上表所示。

2、申請借用場地獲得本館准許後,請向本館繳納如上表所示保證金。此

   項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確認並無違規或損壞後,經扣除應交場地維

   護回饋金後,即由本館無息退還。

  3、場地維護回饋金專用於志工誤餐費或急難獎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