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借

107.09.21第310次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二條 (出借場地)

本館會議室、研習教室、才藝教室、多功能教室、諮詢輔導室、及其他經本館許可之空間。

 

第三條 (申請資格)

機關、學校、幼兒園或經主管機關登記之法人、團體,得向本館申請借用。

 

第四條 (消極條件)

使用本館場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 違反法令規定。
  3. 違反本辦法規定。
  4. 從事政治或宗教活動。
  5. 冒用他人名義以供自己使用。
  6. 從事營利行為。

 

第五條 (用途限制)

本館出借場地,依其性質,會議室、研習教室、才藝教室、多功能教室僅供開會、研討、聯誼之用;諮詢輔導室僅供各種諮詢輔導之用。

使用人數不足70人、或作為音樂表演、體能活動、學習成果發表用途者,不得申請借用多功能教室。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期日一週前,填寫如附件一申請表,檢同證明文件、活動辦法及團體使用者名單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轉送基金會審核通過後,依活動辦法所示按時使用。

 

第七條 (使用時段)

分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00及晚上18:00 ~ 21:00三個時段提供借用,每個時段三小時。每次連續使用,不得超過兩個時段。但連續借用兩個時段者,得涵蓋中間休息時間。

 

第八條 (場地使用)

借用本館場地者應繳交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含空調、照明、水電費用),但機關、學校、公益團體依其使用目的,報經基金會核准者,得酌予減免。

 

第九條 (保證手續)

借用單位須於使用前向本館繳付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確認並無違規或損壞後,由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 (使用限制)

使用本館場地,應善盡注意義務,未經同意,不得有擅自張貼、釘掛、移置設備、粉刷、塗糊、變換電容器等行為,亦不得有攜入食物、飲料,在場飲食等行為。

 

第十一條 (安全責任)

本館為開放性場所,借用單位應自行負擔與會人員之人身及財產保全責任,或逕向保險公司投保,本館不負維護安全之責。

 

第十二條 (服務項目)

本館提供場地、水電,不代收亦不代辦其他服務。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時,應負責清除携帶來館物品,回復原狀。如有遺留現場,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本館鋼琴及合唱台專供本館合唱團及本館主辦之音樂季或主題活動使用,概不外借。

本館除殘障、老弱及孕婦外,概不提供使用電梯。

 

第十三條 (優先原則)

本館場地優先供本館館務及其活動使用。於閒置時段始依本辦法開放借用。如准許借用後,本館有急需使用時,得撤銷其准許或變更場地位置,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 (罰則)

申請單位或借用單位如有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情形之一者,本館得隨時撤銷其准許,三年內並不得再向本館借用場地。

 

第十五條 (附則)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二

出借場地收費標準表

場地名稱樓層 容納人數場地使用費保證金
會議室3F約28坪40人1,000元2,000元
諮詢輔導室3F約10坪5人500元1,000元
研習教室(一)3F約20坪30人1,000元2,000元
研習教室(二)3F約28坪36人1,000元2,000元
才藝教室3F約26坪40人1,000元2,000元
多功能教室4F約130坪220人3,000元6,000元

105.06.17第260次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附註

1、借用單位應繳交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者,其收費標準如上表所示。

2、申請借用場地獲得本館准許後,請向本館繳納如上表所示保證金。此項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確認並無違規或損壞後,即由本館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