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規則

110.11.12第372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3.11第376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館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共同從事公益活動,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國民生活素質,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招募志工。

二、志工為無給職,但本館應編列預算優遇之。

三、志工須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接受一般基礎教育課程及專業特殊課程。

四、本館應建立志工名冊,連同志願服務計畫陳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檢具志工一吋正面照片二張、志願服務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本館志工得享有下列權益:

(一)由福田文教基金會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由福田文教基金會發給服勤誤餐費。

(三)服務滿一年並達150小時者,由本館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

(四)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由本館申請核發地方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榮譽卡,可享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免門票優待三年。

(五)本館舉辦之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

(六)本館舉辦之專題研習,或專業技能講授課程可免繳學費。

(七)本館每年舉辦一次埠外旅遊,免費參加。

(八)本館其他福利事項。

六、本館志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內政部函頒之「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館所訂各項規章及執勤要領。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

(四)志工值勤時,應穿著本館志工服、配戴志工證。

(五)本館志工按館務值勤類別編組,志工僅得加入其中一組,由本館決定之。

(六)不能按排班表到勤者,自行洽妥與其他志工相互調班,換值時段僅限於原值時段的一個月內之日期,並最晚於調班日三天前,向本館填交調班單,但志工每季請求相互調班,以請求方為計算標準,3次為限。第四次起,以曠班論。

(七)志工須親自服勤,不得由任何他人代班,由人代班者,視同曠班。

(八)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九)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或饋贈。

(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七、志工須按排班表,準時到館值勤,不遲到、不早退、不曠班,每回值班遲到10分鐘(含)以上者,計點1次 ; 遲到30分鐘()以上者,計點2 ; 每回早退,亦計點1次。計點累計3次,視同曠班1次。

八、本館志工各組每年編制排班表1次,根據本館館務實際需求,自現任志工及申請任志工者,斟酌其個人條件及意願,擇優錄取。

九、志工於每週固定週期值班1次。

十、本館鼓勵志工積極服勤、踴躍借書及熱心參加本館所舉辦活動,訂有年度積點獎勵辦法。每年館慶前統計上一年志工積點,積點最多前十名志工於館慶大會獲得公開表揚與獎勵。

十一、志工得隨時請求退出志工名單。退出之志工,日後有意願重新加入者,得於退出一年後,向本館提出申請。如經館務會議審核通過,得重新取得本館志工之資格。

十二、志工有下列情形之ㄧ時,當然喪失本館志工資格:

(一)一年累計曠班達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二)違反本規範情節嚴重,經通知改正而無效果者。

依前項當然喪失志工資格時,第五條及第六條所載權利義務同時停止,所持有志工證應即繳回本館,如未繳回者,視同作廢。

十三、本館對於專職人員與志工一視同仁,並尊重志工之自由、尊嚴、 隱私及信仰。志工應接受專職人員輔導,其勤惰及績效,由本館指定專人負責考核。專職人員應為志工表率,不得將己身應負職責,任意交由志工代勞。

十四、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十五、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