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在·II—高美專的創作世界 More..

意見廣場 / 志工專區 / 志工規章

一、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暨附屬組織,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共同從事公益活動,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因業務推展、人力需求,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招募運用志工。
志工為無給職,但基金會應編列預算優遇之。
三、所招募志工應建立志工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志願服務計畫陳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檢具志工一吋正面照片二張、志願服務計畫及本基金會法人登記証書影本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應定期遴聘專業講師施予志工教育訓練課程,以增進志工服務工作品質。
五、志工服務滿一年、時數並達一百五十小時者,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應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格式如附件二);其服務滿三年、時數並達三百小時者,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應檢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格式如附件三)及証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志工享有如下權利:
   (一)志願服務期間由基金會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發給服勤誤餐費或餐飲抵用券。
   (三)服務滿一年並達150小時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
   (四)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可享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免門票優待三年。
   (五)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
   (六)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專題研習,或專業技能講授課程可免繳學費。
   (七)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其他福利事項。
七、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志工應盡如下義務:
   (一)遵守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基金會捐助章程及附屬組織所訂各項規章。
   (三)參加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舉辦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証。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基金會或附屬組織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對於專職人員與志工應一視同仁,並尊重志工之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志工應接受專職人員輔導,其勤惰及績效,由本基金會及附屬組織指定專人負責考核。專職人員應為志工表率,不得將己身應負職責,任意交由志工代勞。
九、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十、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