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
場 地 出 借 辦 法
99.07.24第123次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主旨)
為發揮本館場地使用功能,協助推行社會教育、終身學習,及增進社區意識,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借場地)
本館會議室、研習教室、才藝教室、多功能教室、階梯教室、諮詢輔導室、親子教室、戶外小型劇場、及其他經本館許可之空間。
第三條 (申請資格)
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幼稚園、托兒所、以非營利為目的經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或個人,得向本館申請借用。
第四條 (消極條件)
使用本館場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 違反法令規定。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 冒用他人名義以供自己使用。
(五) 從事營利行為。
第五條 (用途限制)
本館出借場地,依其性質,僅供開會、研討、聯誼、電影欣賞、諮詢輔導服務之用。
使用人數不足70人、或作為音樂表演、體能活動、學習成果發表用途者,不得申請借用多功能教室。
第六條 (申請程序)
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期日一週前,填寫如附件一申請表,檢同證明文件、活動辦法及團體使用者名單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轉送基金會審核通過後,依活動辦法所示按時使用。
第七條 (使用時段)
分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00及晚上18:00 ~ 21:00三個時段提供借用,每個時段三小時。每次連續使用,不得超過兩個時段。但連續借用兩個時段者,得涵蓋中間休息時間。
第八條 (場地使用)
非營利目的借用本館場地者,免費。但基於本館資源公平分享之原則,任一申請單位,每年以使用6個時段為限。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繳交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含空調、照明、水電費用):
(一)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使用超過6個時段者。
(二) 申請單位受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益法人或學校之委託,承辦社會服務或研究專案,獲有經費補助,而借用本館場地者。
(三) 台灣電力公司公告夏季用電期間借用本館場地者。
第九條 (保證手續)
借用單位須於使用前向本館繳付如附件二收費標準表所示場地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確認並無違規或損壞後,由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 (使用限制)
使用本館場地,應善盡注意義務,未經同意,不得有擅自張貼、釘掛、移置設備、粉刷、塗糊、變換電容器等行為。
第十一條 (安全責任)
本館為開放性場所,借用單位應自行負擔與會人員之人身及財產保全責任,或逕向保險公司投保,本館不負維護安全之責。
第十二條 (服務項目)
本館除提供場地、水電、擴音及現有之設備外,不代收亦不代辦其他服務。借用單位於使用完畢時,應負責清除携帶來館物品,回復原狀。如有遺留現場,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本館鋼琴及合唱台專供本館合唱團及本館主辦之音樂季或主題活動使用,概不外借。
第十三條 (優先原則)
本館場地優先供本館館務及其活動使用。於閒置時段始依本辦法開放借用。如准許借用後,本館有急需使用時,得撤銷其准許或變更場地位置,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 (罰則)
申請單位或借用單位如有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十條情形之一者,本館得隨時撤銷其准許,三年內並不得再向本館借用場地。
第十五條 (附則)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