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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99/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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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展覽場地借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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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7.8第122次館務會議修訂 |
一、主旨 為鼓勵各類視覺藝術之創作者,展出成果,以提升國內藝術水準,培養民眾藝文興趣,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 本館展覽場地以供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舉辦之藝術或才藝比賽得獎作品,及基金會對外所邀請個人或團體傑出作品之展出為原則。空餘時間,各類視覺藝術創作者,凡其作品具藝術性及觀賞價值,並無牴觸他人著作權之虞者,得申請借用。但同一申請人一年內不得申請兩次。 三、申請期限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須填寫如附件本館「展覽場地借用申請表」,檢附擬展出作品5〞× 7〞彩色相片(不論平面或立體作品,申請個展應附10張;聯展每人5張;團展每人3張以上)及光碟,裝訂成冊,封面註明「申請展覽」字樣,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文化推廣組收。 五、審查程序 由基金會遴定相關藝術領域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就是否符合申請條件負責審查。於受領申請書件後一個月內作成准否意見,報由基金會核定後,分別通知申請人及本館文化推廣組。申請獲准與否,原送申請書件概不退還。 六、檔期安排 申請獲准者,由本館安排檔期展出。申請人得建議適當檔期,由本館斟酌決定。申請人如不能依排定日期如期展出者,應於檔期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本館。若有違背,兩年內不得再申請。 七、現場佈置 (一)展出者得於本館一樓大廳樹立「展覽海報」(對開大);於展覽室門前壁上製作「形象看板」;於門內陳列「展出說帖」;展覽現場懇辭花圈,但得於展覽室內適當位置擺設若干花籃、盆景,惟需自行照料維護,如已枯萎,本館得逕行處理。 (二)展覽制式邀請卡由本館選定作品統一設計印製300張為原則,印刷費用由本館負擔。 (三)展覽海報、形象看板、展出說帖、簡介或其他文宣品,則由展出者自行設計,經本館同意後,始得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負擔。 (四)本館一樓大廳「展覽海報」,由本館提供廣告立架使用。其他展出者所須用品,以本館已有者為限,得向本館商借。 (五)展覽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於展覽結束次日拆件騰空,回復原狀。展覽之佈撤,由展出者自行安排協助人力。 八、使用限制 (一)使用展覽場地,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張貼、釘掛、粉刷、塗糊、變換電容器等,如有違反,應負賠償責任。 (二)展出者及其使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本館公物或設備,如有毀棄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三)本館為開放性場所,請展出者自行派員在場解說,並妥慎保管展覽品,或向保險公司投保。本館不負展覽品安全之責。 (四)展出者得於作品之背部或底部標價。如有賣出,展出者淨得賣價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捐贈福田文教基金會「急難學生助學基金」。本館於展期結束後,按比例將款匯交展出者;捐贈部分,並由基金會摯給捐贈收據,以供展出者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抵稅之用。 九、保證金額 展出者免付場地使用費,但須於檔期屆至,進場佈置前,向本館文化推廣組繳納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由本館掣給保管條為憑。於展期結束,展出者騰空遷出,回復原狀,經確認並無毀棄或損害時,憑保管條發還保證金。倘有毀損情事者,按損害額由本館自保證金中扣償後,將餘額發還;如保證金不敷扣償,本館得另向展出者追償。 十、媒體宣傳 展出者如擬舉辦記者會、茶會等宣傳活動,請自行安排,但事前須知會本館文化推廣組。茶會請僅供應飲料,不供應餐點。 十一、本館權利 本館免費提供場地,為展覽會之協辦單位。本館因推廣優質文化之需,有權於現場攝影、錄影,或選取展覽者所提供照片、光碟,將之使用於基金會或本館之網站,或其發行之平面、電子出版物及文宣品。 十二、展覽補助 獲准展出者,得由本館酌予補助展出費、印刷費、搬遷費或保險費。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壹萬元。展出者須向本館提出以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統一編號29200490)為名義人之收據,俾憑核給。由基金會邀請展出者,準用前項規定,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貳萬元。 十三、罰則 展出者如有違反本辦法各條款之一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展出。該展出者於五年內不得更向本館申請借用展覽場地。 十四、附則 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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