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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98/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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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學習護照」申請及使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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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為鼓勵學生及一般民眾使用本館進行學習活動,訂定本辦法。 二、凡進入本館借書、看書、自修、上網、看期刊、看展覽、看電影、聽故事、聽演講、參加研習或其他任何活動,均屬學習,得依本辦法申請使用「學習護照」。 三、申請「學習護照」應向本館一樓服務台辦理。申請時,須出示本館借閱證,繳交2吋頭像照。於「學習護照申請登記簿」填寫資料並簽名,本館於核對無誤後,當場發給。第一次申請「學習護照」者,本館發給紀念品一份。 四、持有「學習護照」者,於每天進入或離開本館時,可交由一樓大廳執勤志工加蓋積點章。但同一人一天到館多次者,仍僅核給積點1點為限。 五、持有「學習護照」者,得選擇其積點達到24點、48點或96點時,在當月最後一週開館日,向一樓服務台兌換精美獎品,同時銷除已兌獎之積點,剩餘積點可移併下次兌獎計算。但至年度末日即12月31日仍有未兌獎積點者,其剩餘積點一律作廢,應自新年度重新累計積點。 六、自民國99年度開始,年度兌換積點達150以上者,除已兌換獎品外,於年度結束時另附贈餐飲券10張,並由本館公開表揚之。 七、兌換獎品之標準及品名項目,以兌換時本館之公告內容為準,每次公告內容如有不同,不得異議。 八、「學習護照」欄位已使用完畢者,由本館免費繼續發給新「學習護照」。如不慎遺失,得繳交工本費新台幣50元,申請補發,遺失之積點視同作廢。 九、本辦法經本館務會議通過,報請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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