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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9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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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榮紀念圖書館暨玉蘭文化會館志工服務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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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2.9第85次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本館為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共同從事公益活動,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提昇國民生活素質,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招募志工。 二、志工為無給職,但本館應編列預算優遇之。 三、志工須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接受一般基礎教育課程及專業特殊課程。 四、本館應建立志工名冊,連同志願服務計畫陳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檢具志工一吋正面照片二張、志願服務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志工服務滿一年、時數並達一百五十小時者,由本館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其服務滿三年、時數並達三百小時者,由本館檢具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及証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六、本館志工得享有如下權利: (一)志願服務期間由基金會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二)發給服勤誤餐費或餐飲抵用券。 (三)服務滿一年並達150小時者,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証明書。 (四)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可享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免門票優待三年。 (五)本館舉辦之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 (六)本館舉辦之專題研習,或專業技能講授課程可免繳學費。 (七)本館每年舉辦一次埠外旅遊,志工免費參加。 (八)本館其他福利事項。 七、本館志工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遵守內政部函頒之「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館所訂各項規章。 (三)參加本館舉辦之在職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証,不得假借志工名義為妨害本館名譽之行為。 (五)參加任務編組,按本館各小組工作分配表,於安排時段到館服勤。如屬非定時服勤之組別,須配合館方需求,到館服務。 (六)不能依示到勤者,須報告小組長並覓妥代班志工。 (七)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八)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九)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八、志工如有違背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一年服勤時數未滿四十小時者,除本規範別有規定外,應自本館志工名單退出。 九、志工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填寫請假單附具證件送由所屬組長轉陳志工團團長及館長准予請假: (一)志工因自己或配偶罹患重病者。 (二)志工因學業、事業、家庭、健康致不能服勤者。 十、依前條第一款請假者,在志工自己或配偶完全康復前,免值勤。依前款第二款請假者,每年請假以一次為限,一年免予值勤累計至多六個月;跨年請假者,亦同。 十一、志工依第九條請假於年中銷假者,所餘月數與全年月數之比例計算第八條當年應服勤最低時數。 十二、志工依第八條自本館志工名單退出時,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載權利義務同時停止。志工於退出志工名單後,如報經本館同意,得隨時回復為志工,重新列入志工名單。 十三、本館對於專職人員與志工應一視同仁,並尊重志工之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志工應接受專職人員輔導,其勤惰及績效,由本館指定專人負責考核。專職人員應為志工表率,不得將己身應負職責,任意交由志工代勞。 十四、本辦法未訂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十五、本辦法經館務會議通過,報奉基金會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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